两年前我进入一个外企代表处工作,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期限是两年。合同写的是到期后无终止或另行约定的话顺延两年。
如今到期了,劳务派遣公司又与我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派遣合同(应该是我所在的公司的老板的意思),当时看都没看就签了。回家以后发现这次的派遣合同写的一年到期以后终止。两个问题:
1,是不是表明一年后我就失业了?如果赔偿的话,是按三年的工龄来赔偿还是只按新合同的一年来赔偿?
2,我查了一些资料,派遣合同必须是两年及两年以上期限的,那我的合同是一年的,是不是无效合同?
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