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12年7月份到期,之后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家庭原因转办事处到南京,本来答应在家附近工作,后来由于公司需要被派往离家很远的地方上班,但当时答应会调过去,最终在几次协商后未果于是13年7月下旬提出辞职,因为已经有另一家公司接收,在我的催促之下我于23天之后离开,工作设备都已经交接,当时公司拖欠我2个月工资和补助,后来公司以我提前离开为由克扣我的补助,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但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欠我钱没有给。另外因为我在不一样的地方上班了,需要把五险一金转到新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我开具离职证明,现在公司以我提前离职为由不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公司这个行为合理合法吗?我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