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有一方有外遇。离婚上法律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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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有外遇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是负面的,因此而导致离婚者,其内心承受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其实也蛮大。 

  不过,有外遇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15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有外遇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是负面的,因此而导致离婚者,其内心承受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其实也蛮大。
  不过,有外遇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第2个回答  2013-07-18
没有爱的婚姻,被背弃的婚姻,就算勉强在一起又有什么意思,只能增加彼此的痛苦而已.,为了解脱,应该离婚,还有子女的问题,如果那个孩子是男孩,十成把握会在判给男方,要是女孩,可能只有八成,如果你真的不想让她带走,一般男方是有很大的特权的.因为第一监护人是爸爸,不是妈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如为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你父母的财产根本就不关你对方的事,根本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就算你父母不在的话,可以让他们生前立下遗嘱房子被对方继承后只归他一人所有就行了.
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对方的名字也无妨,只要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内买的就行,你父母一样可以分,更何况不是有财产协议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法律并不是规定有外遇方少分或不分来保障无过错方权益,而是赋予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来对其进行保障,这种主张应该在离婚诉讼提起的同时提出,如果离婚不被允许,无过错方是不能依据该条款来主张损害赔偿的;而当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在当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则还可在离婚一年内提出。另外,法律并不是简单地采用“外遇”概念,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这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需要无过错方来举证的。但总体来说,因为一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另一方在分割财产上是会有一定优势的,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应该注意对家庭共有财产、对方外遇证据的收集与举证,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3个回答  2020-06-07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可侵犯。这人身自由权利中就包括公民的性自由权利。婚姻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但在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情况下,这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的,法院受理时,只会把婚外情作为判决夫妻离婚时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婚外情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当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道德的传承,如果感情受害方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失赔偿的话,只要不过分,法院通常情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这属于法官的自主权利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范围,也就是说,赔偿你是法官的情分,不赔偿也属本分。另外,现在很多人用视频工具抓小三,为了掌握出轨证据,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一但造成视频资料泄露,拍摄者将会被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罪的罪名,受到法律的惩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性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强扭的瓜不甜,感情破裂离婚就好,过度的纠缠,于己于人都不利。
第4个回答  2019-01-04

在法律道德上过错方反要求陪偿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已经与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损损害赔偿的。而且必须是要有同居的证据才可以。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指出关于离婚判决财产的若干问题: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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