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给一个合同只写了生效时间和终止日,甲方名称处空白,没有名字,没有公章,需要我们先签字,然后公司再留几天,盖章之后给我们,我的问题是:
我可以主张手写甲方的名称吗? 如果这个名字和公章不一致,合同还有效吗?
因为公司最近一直希望我们把劳动合同的主体更改为集团内的另一个公司,这其中牵涉到社保的问题,我个人原因,不想更改,所以很担心公司利用在这个时候耍花招
追答你只能保留好原合同的复印件,同时签署新合同时做好录音,以备后续上诉来使用。不然没有办法,因为这是公司层面的问题,个人对抗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