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8月14日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企划专员一职,与公司签定试用期合同约定为三个月,即到11月13日为止。试用合同中约定:假如认为我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但是到了11月13日,也就是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公司认为我工作表现欠佳,按照试用期合同上的约定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即到12月13日为止。
我的试用期结束时间延长到12月13日后,公司于12月初也曾经提出让我填写转正申请,那么在试用期结束后,直至12月19日公司才提出“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我,并马上交接工作,第二天就走人!并没有按照试用合同中规定的应该在试用期结束之前,也就是12。同时在给我辞退理由也没有详细的举出证明我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际例子。
照这样的情况,公司并没有在实际试用期结束之内给我是否录用的明确的答复,也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将要辞退我,也没有举出具体例子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赔偿金呢?
1.我不知道算不算正式员工,因为我的转正申请虽然提交了,但是还没有正式批准下来.
2.谢谢金兰山朋友的回答,你看错了呢,我并没想留下,只是想他们支付我多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呢!
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7年9月25日,小张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人力总监。2018年4月10日小张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小张此前与咨询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8年3月25日转正;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
诉讼中,小张提交了一份2018年3月25日咨询公司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我公司曾与您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现试用期已经届满,由于您在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现正式通知自今日(2018年3月25日)起转正,希望您继续努力工作”。
对于这份证据,咨询公司表示予以认可,并且承认与小张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法定标准。
但咨询公司认为,小张作为人力总监,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职期间一直没有对试用期期限提出异议,应视为对6个月的试用期予以认可,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咨询公司与小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之间约定的试用期却为六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定标准,咨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据此,法院判令咨询公司须向小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 :人民网-有单位试用期届满时恶意将员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