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单位集资房子的时候(我爸爸和我妈妈同属一个公司的不同矿,当时买房时我妈妈的单位也必须要开证明才能买),我爸爸没有买,我爸爸的找到我家用我爸爸的名字买下了,当时什么也没有给我家,只是说用下我爸爸的户买房子,完老过户。在2004年的时候,我爸爸用我要看病就找到他家,说当时占了我爸爸的户买的房子到现在也不过户,就问他要了1万元的占户费,并签了一份协议(如图),当时只有我爸爸去签我妈妈没有去,也不同意,2007年1月爸爸因病去世。现在我爸爸单位和我妈妈的单位在为没有买过廉价房的职工一次性补偿房补。但是由于那个人用了我爸爸的户买了公司的房,并开取了我妈妈单位的证明,所有我爸爸和我妈妈的房补都不给了,将近3万元,我妈妈每月工资里的30元房补也不给。
我现在想问问大家几个问题:
1.这间以我爸爸的户名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当时买房时必须要去我妈妈的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从未享受过公司的廉价房待遇。
2.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因为当时我妈妈没有签字。也不同意。
3.用我爸爸名字买房的那个人应该不应该补偿我们没有得到的房补。
4.如果他们不补偿我们房补我可以不可以,通过法院来要回这房子的所有权。
先谢谢大家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为我回答一下我的上述问题,小弟感激不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