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果具体事宜没有在合同中说明的话,即使法院判决也只能是缺乏证据不支持诉讼请求!
法律是无情的,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的考虑周全!
如有帮助请采纳
追问这样的话,如果签订那么单位就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我的加班时间,我如果不同意就是违反合同?
追答只要累计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就要计算加班费用或者予以调休!如“热心网友”所述!全月累计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21.75(月平均工作日数)*8=174小时
你还没有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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