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公司一直不留一份给员工,且每月不交纳医保社保,请问这在厦门,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实施的是7小时6天制,工资还是1100元/月,请问公司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厦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不应该补给员工加班费?年资奖金是公司规定还是劳动法规定给的呢?员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五年了,且过节费只给春节的年终奖一起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