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0
虽然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九年了,但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的“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条件,也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你的第三个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极有可能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应向你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期间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