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三、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六、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七、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八、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中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九、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十、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