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中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的问题

各位律师以及法律爱好者们,您好!
在我原来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将
总工资超过1/3的金额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写在了工资单中,由于当时不是特别了解这些问题,而且公司老板说,这都是走形式,大家都这样签的,我就签了合同,然后也工作了1年多。但是现在离职了,公司却要对我进行竞业限制。我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还说在以前发工资的时候,每个月已经支付了。于是我将此事上告到北京某法院,可是在最终判决中,法院却判定:驳回我要求公司如果不在我离职后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限制无效的请求。
我此前也研究过《劳动合同法》而且也请了律师,也查了很多以往的案例,都是应该判定竞业限制无效的,而且公司给我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低于北京市年均工资的三倍是不用交税的,可是公司每个月却在工资里发放,还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想请问为什么我却最终得到了出乎意料的结果呢?法院会判定竞业限制有效呢。
因此我想请求大家给我解答一下原因。

法院却判定:驳回我要求公司如果不在我离职后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限制无效的请求。
你上诉时混淆了事实。不管在职还是离职,仔细看你的劳动合同,然后搞清楚你的目的(还是只是想让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先判定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违法则无效,无效后你就占据主动权事情就简单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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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9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不应当包含保密补偿,应当另行支付。
第2个回答  2010-12-29
首先,你的诉讼请求有问题,诉讼请求必须是明确且具体的,比如:请求依法判令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你的诉请是具有选择性的语气,是不允许这样写诉请的
其次,你这种情况其实并不需要去起诉。你们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本来就是无效的,公司不会支付你补偿金,你也不会受到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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