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以及法律爱好者们,您好!
在我原来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将
总工资超过1/3的金额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写在了工资单中,由于当时不是特别了解这些问题,而且公司老板说,这都是走形式,大家都这样签的,我就签了合同,然后也工作了1年多。但是现在离职了,公司却要对我进行竞业限制。我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还说在以前发工资的时候,每个月已经支付了。于是我将此事上告到北京某法院,可是在最终判决中,法院却判定:驳回我要求公司如果不在我离职后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限制无效的请求。
我此前也研究过《劳动合同法》而且也请了律师,也查了很多以往的案例,都是应该判定竞业限制无效的,而且公司给我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低于北京市年均工资的三倍是不用交税的,可是公司每个月却在工资里发放,还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想请问为什么我却最终得到了出乎意料的结果呢?法院会判定竞业限制有效呢。
因此我想请求大家给我解答一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