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如题所述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其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着重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等方面进行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大于15公里但又小于20公里,这类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又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速。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等处罚措施,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需要划分侵权责任时则仍应按照非机动车来对待,只不过因为最高时速超限可以直接推定为驾驶人具有过错,当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受害人时应当获得较少比例的赔偿,当其作为侵权行为人时则应当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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