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家属寻求赔偿再正常不过了,但是不管提出何种赔偿方案,都要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而不是一味地盲目要价,只有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才能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但是不合理的漫天要价,我认为不仅不能顺利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一些矛盾。就如题目中的这个案件。
10月24日,在福建省永泰县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谭某开着小轿车在正常的车道正常行驶,身后有一位15岁少年驾驶着摩托车想要避开谭某的汽车,于是越过右车道,冲向了对面的车道,撞上了正常行驶的林某的轿车,由于伤势过重,15岁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为:谭某负这次事故的50%的责任,朱某和林某各承担事故的25%的责任。
朱某的家属说,自己咨询过律师,这样的交通事故可以赔偿120万元,于是朱某家属向谭某和林某索要赔偿120万元。
摩托车驾驶员朱某现在是15岁,根据我国有关道路交通法律规定,15岁时不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而事故中的死者朱某15岁,而且还是无证驾驶,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先,所以他有自身的错误。同时,他摩托车跟在谭某的车后,不管是哪种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都有一个基本的常识,要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因为前车突发状况紧急刹车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作为摩托车驾驶员朱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摩托,与前车没有做到保持适当的位置这一点。于是,在谭某因躲避电瓶车而减速的情况下,朱某因未保持适当的车距而被迫拐向对面的车道而发生事故,这个事故的发生朱某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综合他无证驾驶、年纪尚小、没有与前车保持适当车距等原因,朱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交警给25%的责任是不是过于小了。
谭某。谭某驾驶机动车辆正常行驶在马路上,他没有超速,也不是无证驾驶,他也是一个成年人,而因为电瓶车不按照规矩行驶,导致他及时调整车辆的行驶轨迹这在道路交通中属于正常现象,只不过朱某因其减速导致发生的车祸,就将50%的责任加给谭某身上,分配是不合理的,谭某在前方,朱某在后方,后方有与前方车辆保持合理距离的义务,而谭某在遭遇前方车辆干预时,及时作出调理也在合理之中,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谭某站一半的责任,过于严重,顶多25%的责任。
林某。我认为她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责任。林某正常行驶在规定的车道上,也没有超速,也没有无证驾驶,突然对面车道车辆直接开过来,而且速度还不慢,撞到一起时必然的,责任全在朱某身上,如果要赔偿,林某还应该向朱某索要赔偿。人家在正常行驶的车道中开着,就因为朱某直接从反方向车道怼过来,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是太亏了,所以林某承担25%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二】对于朱某家属索要赔偿的金额来讲。发生事故后,朱某家属咨询律师,这起事故中对方能够赔偿120万元,于是朱某家属向谭某和林某索赔120万元,三方对于金额一直商量不能确定,谭某和林某认为对方索赔金额太高,明显不合理,于是三方向道路交通快出中心进行调解。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事故中身亡的朱亮从情感上属于被同情的一方,但是必须按照法律来分清楚事故的责任,事故的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朱亮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如果他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起交通事故也不会发生。其次120万的赔偿金额过于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