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也就是说是否参加开标环节是投标人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其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不能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必须到开、评标现场,属于违法事项。如有此项要求,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