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劳动合同是一人一份的吗?

如题所述

是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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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0
这种现象很普遍,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劳动者与规避成本风险,同时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其第35条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弥补该缺陷。但劳动者只要注意收集自己从何时进入单位工作的证据即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也不怕用人单位赖账,劳动者可以曲线救国:你去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如果用人单位强硬到底,你就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只有乖乖地拿出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关键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目前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大环境下,劳动者应当“留个心眼”!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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