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无论是按原制度转入“资本公积”,还是按新准则转入“营业外收入”,都要以公司董事会或法律机构作出的书面决议作为会计处理依据。会计人员无权在没有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处理。
为什么呢?
新准则要求转入“营业外收入”是基于会计准则是以市场经济完善的假设制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完善情况下,债务处理是比较及时干净的,所以转入“营业外收入”确认收入后没有后续帐务了。
而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债务处理往往不能及时,常常多年后债权人提出索要,且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税务又要求做收入处理。为了方便帐务处理,实际中是一般转入“资本公积”中,就是防止债权人提出索要时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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