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
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
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部明显将勤工助学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外。
在传统的实习模式即教学实习中,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或不定期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的目的,都并非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实习生“利用业余时间实践学习“,这种情况下,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也不成立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对于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参考资料:
浙江大学学生
法律援助中心-大学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