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如题所述

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如下: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t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实践指导]
强制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是关于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案件中首先要采取的执行措施。所谓查封,是指执行机关为达执行目的,限制或强行剥夺债务人对其特定财产的处分权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查封是执行程序中首先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冻结,是指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或转移其将被执行的存款。同时在财产保全中也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
1.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查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查封。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10.生活必需居住房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11.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第三人的共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 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12.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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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5
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6-01-07
最起码所有的保险、保险单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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