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15
第一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 审计处与学校组织、纪监、人事、财务、国资等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监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交校纪监部门处理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款、追缴违纪款项、调整账务的,提请财务和国资部门协助。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包括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八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报告、经跟踪审计发现亦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