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在地为上海,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4月入职,当时签订合同签所收到聘用函内是写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您的薪酬为:每月岗位工资8000元(含绩效,税前)+奖金。岗位工资每年十二月薪;奖金核发及考核办法参照公司规定执行。但是当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工资为1820,之后每月发放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底薪为8000(不算提成),有公司系统的工资组成明细和银行流水,并且还有交税记录(税是按照底薪加提成之后的实际数额上交的,但社保等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请问目前公司如果要与我解约或者开除,我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如果需要劳动仲裁,我是否可以将我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来向企业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