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0-22
当代世界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三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区外)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雏形形成于公元五世纪初-公元十三世纪初,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三、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公元七世纪-公元九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