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因经营不善处于半停产状况,要求我待岗三个月,每月发本市最低工资,我想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公司又不同意,说只能三个月后看情况而定。公司表示因经营困难可以要求最高待岗六个月,不违反劳动法。
想问下懂得劳动法的网友,我可以不接受吗?该怎么办?
还有如果接受后三个月后公司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资是按正常情况发工资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包括领三个月最低工资在内的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算?
最后的问题是如果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那又是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