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贷款尚未偿还,房屋必须拆迁给予一定补偿,贷款可由新的房屋产权人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a)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1.拆迁人应当依法赔偿新房屋所有人即购买人的拆迁费用,新房屋所有人应当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2.房屋拆迁和银行按揭贷款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彼此独立。二手房的购买者已经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房子一定已经转让,所以购买者是房子的主人。因此,拆迁人应当依法赔偿购买人,即新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是对房屋的补偿,与银行贷款无关。虽然仍有贷款未偿还,但不影响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当然,买方应继续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继续偿还贷款。由于该房屋已被拆除且不再存在,银行有权要求一次性偿还贷款。
简而言之,总搬迁办公室会评估你的房子。如果你有未偿贷款,评估结果将减少你的贷款数额,你将根据剩余数额得到补偿。但是,一般来说,你有必要补一些钱,而且补偿后的房子也可以再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