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内用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签,现已超过一个月且不满六个月,请问用人单位该如何合法解决此事?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上,用人单位并非完全被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分为两种: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工资(不予经济补偿)。

  2、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劳动者拒绝补订(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仍然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用工1年以上的,单位则失去劳动关系终止权,只有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及时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方能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第2个回答  2010-12-02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06
最好向您单位所在劳动部门咨询如何处理,如果有您单位咨询过的记录,将来该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您单位,也不怕有什么后续麻烦的工作。
第4个回答  2010-12-02
书面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给以经济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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