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到2008年公司没给我交社保,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呢?

我2004年9月进入东莞一家公司,直到08年1月才和我签合同,3月才买社保,现在合同快到期了(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不和我续签。我想问一下大家: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2004年9月到2008年3月的社保吗?有没有过期呀?

1.可以要求对方补交之前的社保。理论上你可以要求对方为你补交之前的社保,但是存在举证的问题:如何证明你2004年9月到2008年3月之间在公司工作过。这个可以收集以下证据(必须是该时段内的):(1)考勤记录(2)加班条(3)工资条(4)经你签字的公司文件(5)入职时的登记资料(6)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证据。以上证据越多越好。如果收集不到2004年9月到2007年12月的证据,那么你也可以凭借劳动合同要求对方补交2008年前三个月的社保(试用期也是需要交社保的)。

2.没有过期。产生劳动纠纷时,员工处于在职状态的,劳动纠纷的申请时效不受限制。但是,如果你离职之后,就只能追溯离职前一年的补偿了

3.能获得的其他补偿。由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你可以另外拿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记住,千万不要写辞职报告,也不要写任何能够证明是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东西,否则你将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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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4
按国家相关规定,你们公司应该为你补缴你为公司工作期间应由公司缴纳部分的社保金。但你应有你2004年9月至今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明,如考勤表、工资表等)。你最好亲自到你处社保局去详细咨询一下。他们有义务作答。

0为免除一些麻烦,你可向当地社保局咨询,由他们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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