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09
离职证明书(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指员工离开原企业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所以作用应该是一样的,这两份文书都起到证明的作用,证明你有工作经验,证明你曾经在这家企业里面干过这种工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根据我的经验,应该是差不多;在去下家单位时通常需要提供前家单位的离职证明,一般离职证明就是对你和目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声明(同事还附带最近一次和原单位的合同);一般离职证明三份:你一份,原单位一份,原单位发到你档案里一份(我的是在市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单位的那份留作备档(跟你关系不大),你自己的一份给下家单位做离职证明(单位直接收走),档案里的那份备档,我听过有人讲:用来将来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工作历史证明,千万记得和原单位确认这个,否则,档案里没有,将来领取退休金没有充分依据,等到时候发现没有了,再找原单位比较麻烦(都不一定在了),但是我个人认为一旦没有或丢失还有其他方法确认,比如劳动局签发的社会劳动关系变动表,上面有你的工作历史,应该也可以证明的(这个应该比较官方);
当然,离职证明因不同性质单位而有所区别,希望我的详细解释你会满意,谢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