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期间并没有参加什么专项技术培训,只不过就是以前我没做过仓管,它把我扶上那个位置,这个工作也无保密任务可言,现在干了4个月,我打算辞职,然而公司人事部要我赔偿,因为在合同上有一条是,“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属学徒或无工作经验由甲方培养、培训过的,应向甲方偿付培养或培训费。其标准为:一般岗位、如装配工,包装工等,应向甲方偿付一个月的工资;特殊岗位,如车间副主任,班组长,仓管员,移印员,效验员等,应向甲方偿付一个半月至二个月的工资。”请问我需要向公司偿付这个培养、培训的费用吗?
合同上的这一条款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无效的吗?但是我当初签定了自己的名字,在法律面前依然违法无效吗?
意思就是说,即使我在合同上有签字,因为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所以不用担心,我不用赔偿么
追答是的,违反劳动法的合同条款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这一点劳动仲裁也好,民事诉讼也好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