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存货收发采用实际成本核算。A公司20×9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交纳印花税28000元。
(2)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200000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实际成本120000
元,款已预收。
(3)赊购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0元,货款未付。企业自提货物,用银行存款支付公路运费20000元(进项税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
(4)用银行存款发放职工工资158000元。
(5)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预付D公司货款。
(6)取得借款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
(7)支付第二季度借款利息60000元(其中:4、5月份利息40000元已计入应付利息)。
(8)预收M公司货款1000000元。
(9)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万元。
(10)归还到期短期借款本金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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