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
法律分析
员工辞工一定要保留证据,不但要证明自己辞工了,还得证明自己辞工的理由正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践当中,有的员工为了早日离职又担心单位不批准自己辞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发展等个人原因申请辞工,然后又找到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证明,想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经济补偿金纠纷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人民法院查明的用人单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一致时,考虑到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识了解不深,诉讼能力有限,可能对于客观事实的法律性质判断存在一定偏差,因此,只要经审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予支持。这一做法也符合一揽子解决纠纷,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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