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应该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单位以经济危机为由要裁员,本人不幸在裁员之列
但是单位只是口头通知,并未书面通知
我现在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差不多21个月了,去年9月才与单位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比如我的工资是2000/月,请问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呢?
单位目前提出给我3个月的赔偿,就是2年的赔偿金,然后4月份让我可以不用去上班直接发一个月的工资,保险照交,这样合理吗?
我听说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计算半个月工资。工资按照裁员之前12个月平均数计算。按照您说的应该赔偿您大概四千月。
我认为您的问题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还有单位裁员不合法的问题,如果被认定为不合法,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大概需要支付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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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5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4月份可以不用去上班直接发一个月的工资,保险照交,这样是合理、合法的。
3、据你反映,没有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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