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况区分责任,如起因、造成的后果,是互殴还是故意伤害他人等,情节较轻的经调节可有效可不予处罚。对于有责任的一方,调解不成的,是需要进行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
街头斗殴者被行政拘留
人民网讯 2018年1月26日晚,在凤凰路羊栏市场路段,因行车未礼让行人引发斗殴,违法人员黎某杰和孙某禹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当晚20分许,黎某杰抱小孩从羊栏市场对面过公路斑马线时,因范某吉、邵某汉和孙某禹开车不礼让,且急刹车吓哭黎某杰的女儿,黎某杰十分气愤骂范某吉等人引起双方对骂。期间,黎某杰脱掉鞋子砸向范某吉引发冲突,路边看热闹的五名男子随即和黎某杰一并参与与范某吉、邵某汉、孙某禹等人的斗殴。
事发当晚,凤凰派出所接报后迅速接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于1月27日将在案发现场的涉案嫌疑人孙某禹、李某、高某琨(女)、邰某青(女)控制询问。参与打架斗殴的涉案嫌疑人黎某杰也于1月27日到凤凰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天涯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违法人员黎某杰和孙某禹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范某吉和邵某汉及参与斗殴的五名男子在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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