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驻外地办事处的员工,还在试用期内。3月18日公司通知我,因为公司结构调整要撤销了我们办事处,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发来的通知中明确写到:公司撤销办事处,决定在试用期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另外公司截至目前为止仍未将2月的工资发给我,以前所有合同内明确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也没有报销。如果我要提请劳动仲裁,请问适用那些法律条款?
首先感谢大家的帮助,看了大家的回复,我坚定信心要维权到底!
目前为止 yxqc6的答案比较详细。如果没有更全面的我就把分给这位了。
目前公司说工资的话要等我们办理了离职手续,把所有的账目全清了就给我们发。我很奇怪的是,公司一直没给我发的是2月的工资,而规定的发薪日是15日,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是18日。无论如何我2月份是完整的工作了的,凭什么不给我发工资?即便是要核对一些费用问题,那也不涉及到2月的工资吧?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很没道理也不合法?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调整机构辞退员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