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协议如何才是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房产协议书
房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业主
乙方: 借钱人
上述甲方、乙方目前为亲人关系,乙方出资为甲方在甲方平房院内盖了小二楼。双方协议等拆迁后还请所欠乙方的费用,在不拆迁、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追要,更不能分现房产和本房产拆迁所分的一切房产。
一套房产,具体位置为:****** ,购房合同登记业主为:*****,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
另:1.本协议第1条补充内容、双方签名及日期为手写,并在双方姓名上盖手印,其余部分为打印,本协议涂改无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请问该协议书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具有法律效力么?需要公证么?

房产协议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5-31
你这个合同基本上没什么法律效力!但是我还是建议你去司法局公正一下!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第2个回答  2009-05-31
拆迁什么?用拆迁费来抵乙费用?看着好像有点问题...发生纠纷会很麻烦的这样写的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6-02
1、拆迁后多长时间内还?
2、“在不拆迁、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追要,更不能分现房产和本房产拆迁所分的一切房产。”既然是不拆迁,哪里有“本房产拆迁所分的一切房产”,这里没说清楚。如果是拆迁后甲方仍无能力偿还,是不是乙方也不能追要?
第4个回答  2009-06-01
我作为一个专家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您写的这些东西已经达到了法律效力的标准 并不需要 说明补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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