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法律问题

13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要求交接完所有工作带好新人以后再走。今天把所有工作交接完了,新人带到可以独立工作的时候跟公司要离职证明时,公司提出要再带一个新人才能走。
附带一下18日公司已经把我的医保、社保全部销户了,是不是代表我已经跟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了?这个可以作为我离职的证明么?

1、公司要你再带一个新人属无理要求,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公司批准,更不存在附加条件。
2、你的医保、社保不存在销户的问题,公司只不过是停止了缴费,账户保存在医保和社保部门,以后可以由本人或新单位续缴。
3、停缴医保和社保费用,并不代表你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不能作为离职证明。
4、在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终止医保和社保的缴费是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纠正。
5、你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不是终止缴费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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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27
他们的要求很无理!你应该直接跟人事部的人要求要离职证明还有从18日到现在应补缴的社保医保费用,因为既然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就应该给你交这笔费用,不交给社保局就应该折算成工资发给你,态度强硬点,如果还是拿不到离职证明,就直接去劳动局告他们
第2个回答  2009-04-27
员工进行辞职仅需向企业提前一个月提出,做完手头工作地交接,如果根据公司要求尚未满一个月而要求你继续工作,如你所提带新人是可以的。即你13日提出辞职至下月13日是应该服从公司安排继续工作的。当然你的医保、社保不存在销户的问题,只是停止缴费,可以由新单位续缴。但不整认为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现在你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公司应将停缴部分因给你补足,直到你正式离职之日。 正式离职应由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由本人签收。
第3个回答  2009-04-27
离职证明是由公司开具的加盖公章的文书方式的文件
社保转出只证明该公司已不给你上保险,和离职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公司扣压你工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你的工资,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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