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是有权利开除学生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内容参考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官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看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对学生的处罚,奖励等订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按制度执行。但就现在情况来说,1990年的法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其校内学生。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由此可见,即使学生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也不是“必须”或者“应该”开除其学籍,而是“可以”开除学籍。“可以”的涵义,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灵活酌定处置,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开除学生学籍要谨慎地作综合权衡。
学校如果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之外的其他处分方式,使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符合学校管理的基本目的,也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其次,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类似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学校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符合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