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对双方都生效后,为方便劳动者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对双方都生效后(即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双方都未起诉,并且裁决中要求的履行时间也已经生效),被申诉人为省外单位。
做出裁决的机构为: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营门口那个)好像是成都总的那个。请问为方便劳动者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金牛区人民法院还是成都主城区任意一个区基层法院都可以?谢谢

其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所以也就是你们仲裁的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追问

不能是裁决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然后向被申诉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协调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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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8
您好!准确的讲,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追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请问这两条是否适用于本案件?

追答

嗯,当然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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