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区、县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小学阶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协调安排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2、本区、县户籍学生转往外省,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3、本区、县户籍学生在外省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须转入本地的,应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扩展资料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登记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凡参加省级会考,并由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确认的其会考成绩予以认可;
本省转到外省、市自治区的高中生,其会考成绩给予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高中学生的省内转学须凭全省统一转学证明、学籍卡和高中会考证,经转入学校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学校不得拒收。
第二十九条:农村中小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城镇教育行政部门就读。若学生父亲户口在城镇,有特殊原因者,经转入学校审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一般小学、初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实验小学实验初中。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中学。毕业班学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其间不准转学。
第三十一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后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1、家长先与转出学校沟通并同意后, 填写《转学申请表》,递交转入学校。
2、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户口本、转学原因 及有关证件(如父母工作调令、转业证、房产证等)。
3、转入学校向家长开据《转学受理回执》 。
4、转入学校与对方学校沟通并同意后, 在网上学籍管理系统办理上报并审核。
5、转入学校向学生家长开据《转学办理通知单》,并告知家长与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局联系办理网上审核(同意)及调转学籍档案手续。
6、转入学校持《转学申请表》 到主管教育局办理网上审核手续。
扩展资料:
转学规定:
1、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
3、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转学。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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