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或者因企业原因造成欠缴社保费的,有何后果?
答:参保企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85、参保人发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有无时效限制?
答:参保人发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投诉、举报,其投诉和举报有时效限制。根据《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社保补缴http://baike.baidu.com/view/29477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