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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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经典案例
  8层合法建筑阻人采光 侵犯采光权败诉且赔钱
  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发展公司辩称,其8层建筑系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手续齐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8层楼确实给吴某住房的自然采光造成影响,导致该房“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发展公司的8层楼与吴某住房间距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公司应补偿吴某损失。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发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7000元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以及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相邻通风采光权。《物权法》在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相邻通风采光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导致基于“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属侵犯采光权的行为,发展公司在吴某住房相邻处修建的8层楼致使吴某房内即使大白天也得依靠人工光源才能保证正常采光,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  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吴某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受侵害时的补偿标准,我们期待着法律尽早就该方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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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3
  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
  问: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权?说明理由。
  解答:
  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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