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标准属于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还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呢?改革后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为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被明确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承担着两类重要职能:一类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监督、管理、指导公积金运行、缴存机构运转,及国家机关、企业职工按比例和规定缴存,管理;
指导和监督区域内公积金相关政策运转和执行情况,对不及时或按比例缴存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类职能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职能,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或者是管理类参公事业单位执行。
另一个重要职能,也是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事的业务,指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功能。这类职能是公益二类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根据这两大职能的特性,海南省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参公管理类事业局,承担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服务职能,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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