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介绍人的法律责任

甲想移民,通过乙的介绍,丙公司为甲办理移民手续,需要付款50万美元,先缴纳80%,其中事成之后(指甲移民成功之后),支付剩下的20%,若没办成移民则退款。
其中乙可以获得5万美元的佣金。
方式一,甲先与乙签订合同,乙再与丙签订合同,甲支付给乙移民的费用,乙再把自己的佣金抽掉剩下的支付给丙。
方式二,甲直接与丙签订合同,直接付款给丙,费用到丙的户头后,丙再支付给乙佣金。
如果后来丙事情没办成,又拒不支付退款或者干脆丙的公司解散或者倒闭。那么方式一与方式二,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找不到丙的情况下,甲的移民款需要乙来负担么?

要根据具体情况,毕竟介绍人有没有责任要看他做的事情。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20
方式一:乙需承担退款责任,因乙直接与甲发生合同关系,一旦丙违约,则乙需对甲承担违约责任,再由乙去追究丙的责任。在这种方式下,甲不得追究丙的责任。
方式二:乙相当于中介公司(法律上称之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只要促成甲与丙签订合同,则可获得佣金,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追问

乙自己有家公司,并且担任法人。而且业务与甲丙的移民业务有一定的联系。
是否是只要甲与丙的合同中,并未出现与乙包括乙公司任何有关的事项,乙不管是作为自然人还是自己公司的法人都无需承担责任?
谢谢回答

追答

是的,要追究一个人的责任,应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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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7-28
到法院仔细问清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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