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法家的见解不知能否帮你一、适用法律错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应当提交执业证、服务所的介绍信外,另再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所引用的依据是废止的。最高院规定该项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令第19号《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和2002年司复12 号文。这两个文件的母法是1987年司法部发布的(87)司法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废止,并第59号令没有“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相关规定,故,最高院规定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依据是废止的,为此,建议最高法院撤销或修正该项规定。
二、违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当时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和司法所两所合一,是具有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司法行政辅助工作,这是在当时特殊计划经济历史背景下所作出的规定。而当今是21世纪,市场经济作为国家主要经济形式,法律服务所和律所均被界定为中介组织而非事业性质,特别是很多法律服务所顺应市场经济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生力军,为广大生活在农村、城市社区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这些年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所的调整,很多乡镇根本没有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范围完全不仅仅局限于本辖区,非合伙制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成立也不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而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根据市场法则组建和运作。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1号文、司法部(司发通[2000]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严重侵害这些法律工作者们的财产权利,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历史的倒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充分扩大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如:中国电信行业最先有中国邮政一家独大分离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今后的市场主体还将进行分化,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通过30年来的运行,已经成为有力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如果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律师一家独大,形成垄断,生活在基层社区的百姓不得不接受律师们提供的高端法律服务,律师主要集中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法律服务的覆盖,造成法律服务的空缺,让法律文明无法覆盖每个角落,让野蛮和非法律途径解决争端成为可能。完全违背依法治国和十八届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题精神。历史潮流滚滚向前,顺应者昌,逆潮者亡,这种阻碍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最终会被历史抛弃。
三、超越职权。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次被人大常委会列入诉讼代理人,那么它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就是说人大常委会在没有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前,最高法的适用司法解释:限制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是违背《立法法》的。即便是最高法业经人大常委会授权,也要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具体含义”法律解释后,才能依据其做出适用司法解释的。
故,最高法的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违背了民诉法立法的初衷并还有超越职权之嫌。
按上所述,若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的话,更是毫无道理的。
为此,再回溯到三十年前步伐,是违背客观规律的,那就是历史的倒退,也是法律的倒退,与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是不相符的。
四、违反听证程序
凡重大决策,涉及“民生”,应召集有关专家、其他组织、公民以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座谈、论证或听证,既是法律规定也符合全国近10万人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该司法解释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严重违背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基本准则,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
五、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证明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有关部门不出具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3、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4、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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