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电子印章经过认证是合法有效的,打印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单纯的将印章图片打印出来使用是无效的,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参考资料:
如果是电子签名或者是经过认证的电子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单纯的将印章图片打印出来使用是无效的,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拓展资料
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技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
电子印章早在中国的《电子签名法》颁布与实施之前就出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传统办公模式逐渐向信息化办公模式转变,纸质文书的流转形式也随之向电子文书的流转形式转变;为能够在确保电子文书有效性的同时,也使得电子文书能与传统纸质文书具有相同的公信视觉效果,从而提出了电子印章的概念。
在中国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之前,电子印章一直没能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应用,所以,国内较早从事电子印章研究的公司并不多;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才使得电子印章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与应用有了较快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子印章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国电子印章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在数字签名技术的技术保障和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认可和效力保障前提下,符合规定形式的可靠电子印章与传统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电子印章打印件是否有效呢?
电子印章的打印件是指电子印章的签名结果中显示的与传统印章痕迹相似的图像的打印件(以下简称“打印件”),打印件一般被认定为电子印章的复制件。
电子印章的本质是电子数据,而打印件并不是电子数据,打印件容易通过PS等图片处理技术进行伪造,没法获得识别签署主体身份和表明签署主体认可相关内容的取信效果,因此,打印件不能单独具有与传统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电子印章有专门效力认可,这个对于打印件又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各地省市对电子公文类电子印章做出的专门规定较多,但是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基本都是对电子印章的效力进行再次明确,但是部分地方性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电子印章相关电子文件打印件的效力。
(1)认可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打印件的效力
法规规定:《三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公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认证并按照规定打印而成的纸质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其他方式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解析:根据该规定,通过认证并按规定打印的电子公文打印稿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形式的打印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事实发生的电子公文打印稿而言,如何判断其是通过规定形式打印的还是通过其他形式打印的,在实践中可能具有一定难度。
(2)不认可打印件效力
法规规定:《普陀区教育系统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管理使用的规定》(上海市)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及电子签名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解析:该规定直接否认了一切形式电子公文打印稿的法律效力,仅认可电子形式电子公文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