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固有的、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是在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何罪?处何刑?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该原则的确立,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随意性,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而不得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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