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附合刑事案件的可向上级提请立案,否则,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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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电动车失窃 警方快速响应半小时破案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赵恩泽) 电动车被盗10分钟后被事主发现,派出所民警带事主沿途查找20分钟将嫌疑人抓获。近日,房山警方半小时内破获一起电动车被盗案,成功抓获盗窃嫌疑人张某,找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今年以来,房山分局共破获盗窃非机动车类案件3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追回被盗车27辆。警方提示广大市民不同地点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同时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手车。
半小时破获电动自行车被盗案
据悉,10月7日10时50分许,家住房山区昊宏家园小区的窦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内,因为上楼停留时间较短,没锁车便上了楼。10分钟后,窦先生下楼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随即报了警。拱辰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通过简单了解,民警得知电动车被盗时间很短,嫌疑人应该没有走远。拱辰派出所一方面将情况报告给分局勤务指挥处加强街面巡逻警力查找,另一方面派两组民警对周边监控进行调取,并跟窦先生一起沿途寻找。
经过20分钟寻找,走到距案发地不到1公里的南关地铁站附近时,发现一男子正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窦先生一眼就认出了那就是自己的电动车,民警迅速上前进行盘问电动车来源,嫌疑人对民警的突然到访感到惊诧,支支吾吾说不出电动车来源。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经查,嫌疑人为张某(男,24岁)。据其交代,由于一直没有正当工作,平时都窝在网吧上网,生活难以保障,便打起了偷盗电动车的歪主意。张某在街面或居民小区四处游荡,寻找没有上锁或比较好撬的电动车下手。
其还供述,今年8月24日,在房山区拱辰街道常舜嘉苑小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废品收购站。10月7日,其来到昊宏家园小区寻找目标时,发现一电动车没上锁,观察周围没人,便迅速将其便将其偷走。正当沿途寻找废品收购站将车卖掉时,便被民警抓获。
异地作案销赃 女性可疑人员也应引起注意
根据房山警方今年破获的城铁周边和居民小区的系列盗窃自行车案,盗窃团伙中不乏女性成员,具体实施盗窃的为中年妇女,警方提示广大市民,注意提防在电动车周边徘徊的可疑人员,女性也应引起注意,市民发现异常,要及时报警。
嫌疑人具体作案方法是,将上锁的车锁剪断,将未上锁的车直接推走,同伙开面包车将车辆运走,运走后一般选择异地的二手车市场进行销赃。同时,在今年琉璃河治安检查站查获的一个盗窃自行车团伙中,其以网络销售二手车为媒介,根据买家对自行车的要求,盗窃适合买主需求的高级骑行自行车。
警方提示市民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脏车“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不同地点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同时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手车。对于有购买电动车车意向的车主,不管是在二手车市场还是通过网上购车,不要购买销售手续不全、来历不明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电动车,这种车很可能为“赃车”,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对于有监控摄像头的地方,可以建议他们调取有关监视录像。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法调取这些地方监控录像。有监控摄像头的所有者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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