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你好。64条的内容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
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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