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问题,我参加一家公司的面试后被通知到该公司参加培训,培训的内容均是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培训14天后被通知到该公司相应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主要是应聘职位的相关工作,实习6天后被公司以实习不合格辞退,在参加培训之前老总告诉我们说会给我们培训费,但是在离开公司时公司并没有给我们之前所说的培训费,我想问的是公司在并没有进行技术性培训而是像我前面所说的是让我们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的培训在新劳动法中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们培训工资?谢谢
工人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参加本企业内部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可见,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培训开始之日,而非正式上岗工作之日,培训开始之日即为用工之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有关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能够规范地、合乎标准地为其提供劳动并服从其管理;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培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和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工人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参加本企业内部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公司对其进行的岗前培训也是为了让新员工进一步熟悉公司环境。另外岗前培训一切都是按照正式工作的要求,应理解为与正式工作无区别,理应计算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因此,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算作培训费,缺少法律依据。
培训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既然是一种福利就不能要想着从员工身上把成本捞回,员工学到先进技术,本身就是对公司的一种回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因此如果只是一般的上岗培训的话是不算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即使你们在只有入职培训的情况下约定了服务期,你也可以不按合同实行。
参考资料:试用期 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