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签订的不是国家劳动合同,是公司私拟的合同,他们要求提前30天告诉公司,就是要再工作30天才能走,但是我没到30天就走了,公司就不给开工资。
公司一直没给上社保,这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第38条的
法条内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从来就没给上过保险,根据这条我是随时可以辞职的,并且还要给我补交社会保险吧?工资也应该正常开的吧?
但是他们说我提前离开,没有人交接我的工作,给公司也造成了损失,如果我追究他们的话,公司也要追究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我们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这一条,也没有任何违约金。
请问我可以去劳动仲裁告他么?让他补偿我的工资和社保。还有,他有权利追究我的责任么?
原单位是一家私立学校,我在那里当老师,我走之后我带的两个班级都停课了,学校没有别的老师有能力接我的课,这算我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么?
追答我觉得是单位违法在先,你有理由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单位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我想也不会得到支持。
284893308,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