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了六年了,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单位现在以年龄50到期为理由岁辞退,我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入职一年没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如果是女职工,50岁是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男职工50岁不是单位解雇理由,单位解雇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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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3
首先,六年时间应能收集到证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公司花名册等),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东西。其次,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交六年的社保,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如果是女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上法院告或到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仲裁。都能解决的。
第2个回答  2019-07-03
这个最好要提供一些你与该公司有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带着这些去咨询劳动局或律师,会解释得更全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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