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前室本来就应独立设置,消防电梯不是疏散用的,而是救火用的,和疏散不相关,具体规范如下:
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
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
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
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 6.1.1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m 2 )
一类建筑 1400
二类建筑 2100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
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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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
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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